2010年1月12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公告,全体委员投票一致通过美国消费品强制召回规定。根据该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或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有权发布强制召回令。
该强制召回规定的要求包括:被召回产品描述、采取的措施、产品数量、召回原因/存在危险、制造商和零售商信息、产品生产和销售日期、消费者伤亡数量及情况、补救措施等,具体内容可参见《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第214节。对于部分特殊召回,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将为消费者提供甄别无效或不适当措施的信息。
该强制召回不适用于自愿召回,但可为自愿召回提供参考。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想将强制召回规定的效力延伸至自愿召回,应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