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外资讯 » 韩国 » 正文

关于防止韩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3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35    评论:0
导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韩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第7号 2010年1月7日,韩国向OIE紧急报告,1月2日,韩国京畿道的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韩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第7号

    2010年1月7日,韩国向OIE紧急报告,1月2日,韩国京畿道的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1月2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1001/23/44704.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