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俄罗斯政府截至2010年1月14日仍未向欧盟表示同意执行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并完成主管机构备案工作,欧盟海洋与渔业总司已于1月15日正式通知各水产品对欧出口国,即日起不允许俄罗斯渔船的渔获物附带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来自俄罗斯原料的相关水产加工品也禁止向欧盟出口。这一禁令将一直持续至俄罗斯被欧盟批准成为可出具相关证明的船旗国为止。
为此,农业部渔业局提醒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注意,如已进口俄罗斯2010年1月1日前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并希望将其加工品出口欧盟,则应根据进口商要求,通过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称流加协会)办理《海洋捕捞产品原料声明》,以证明其为2010年以前捕捞的产品。办理此声明的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能证明或推断其捕捞日期的贸易单据,如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原料进口提单复印件等,以备欧盟核查。具体办理手续可在流加协会网站(www.cappma.org)查询。
如我国企业已进口俄罗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则产品目前只能销往欧盟以外的市场。
资料链接:为打击全球的非法捕鱼活动,阻止相关渔获物及其加工品进入欧盟市场,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检查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不受《条例》限制的产品主要包括:淡水渔业产品;从鱼苗或幼体养殖的水产养殖产品;观赏鱼类;活牡蛎;鲜活、新鲜或冰鲜的扇贝,包括皇后扇贝,栉孔或海扇或扇贝属;冷冻的大扇贝;新鲜或冰鲜的其他扇贝;贻贝;不是来自海洋的螺类等。
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包括合法捕捞证明和加工厂声明两种形式。合法捕捞证明是指为本国渔船(含远洋渔船)合法捕捞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加工厂声明是指为本国企业加工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料后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目前,包括中国、挪威、日本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的渔业主管部门都已在欧盟备案,获得了为本国企业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确认及加工厂声明认可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