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月2日发出指令,为进口货检查人员提供指引,以便再检查进口肉类及家禽产品时执行标签审核程序。执行标签审核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外国企业对美国出口的有关产品,都符合联邦肉类及家禽规例所定的标签规定。
尽管中国内地不得向美国出口于国内屠宰的家禽产品,但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006年4月发布最终规则,准许中国内地的加工家禽产品出口至美国,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于认可屠房屠宰,有关屠房位于有资格对美国出口家禽的其他国家内,而为产品进行加工工序的设施必须获得认可;此外,这些家禽产品必须于美国入境港口再受检查,以防出现运输损坏、标签、适当认证、一般情况、准确数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随后,美国国会通过法例,阻止食品安全检验局实施上述规则。不过,国会议员已于去年秋天同意废除这项法例,但为农业部准许中国内地加工家禽进口设定多项条件,包括大大加强入境港口的再检查程序。
以下是食品安全检验局指令提供的一些再检查指引:
标签必须以英语标示,并以机器直接印刷、喷上或压印于运输容器上,或以自动黏贴标签贴附于运输容器上。
运输容器 (如盒、袋、桶、木箱或其他容器等)必须印有原产地名称、由外国肉类检查系统授予并获食品安全检验局确认的企业编号、产品获得外国健康证明的独有货运标志,以及所有适用的特别处理声明。除此以外,容器前面板及后面板必须有足够空间印上美国检查标志。
若运输容器内的产品已有直接接触的容器包装,这些直接接触容器必须附上所有强制性标签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或特定描述、成分声明(如有需要)、外国企业编号、任何所须的处理声明、货物净数量(如有需要)、生产商或分销商名称及地址、任何所须的营养标签、原产地,以及生肉和半熟肉类及家禽产品安全处理说明。
若运输容器内的产品由保护性覆盖物包裹,这些覆盖物必须附有原产地及外国企业编号,非必要资料如公司品牌名称、商标及编码可附加于保护性覆盖物上。
若任何产品样本未能符合食品安全检验局标签规定,进口检验人员将拒绝放行该批产品,并知会进口企业管理层有关的标签缺失问题。
若运输容器没有标签、标签资料完全不能办认或不正确,所载产品将不获放行进境。进口企业应把这些产品分开并从整批货品中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