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欧盟发布委员会条例(EU)No257/2010,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制定重新评估计划。重新评估工作由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EFSA)负责。已批准食品添加剂,具体包括在2009年1月20日前已获得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35/EC中规定的食品中使用的甜味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36/EC中规定的食品中使用的色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中规定的除甜味剂和色素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对于在该条例发布前已由EFSA重新评估过的已批准食品添加剂不再进行评估。
EFSA重新评估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评估程序,具体有:
审查食品科学委员会(SCF)或EFSA的最初观点和工作文件;
审查最初的档案文件;
审查相关企业或任何相关团体提交的数据;
审查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制定的数据;
鉴定对食品添加剂最后评估的相关文献。
本条例还具体规定了EFSA在重新评估工作中的寻求数据、相关企业或团体的递交数据以及监督进程等。本条例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