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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1    来源:世界农业    浏览次数:615    评论:0
导读

欧盟非常重视转基因生物的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管理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和产品监管制度。

 

    现代生物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人类最杰出的科技进步之一,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健康、食品和环境等重大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继医药技术以后,农业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掀起了生物技术应用的第二次浪潮。在过去13年间,农业生物技术核心的转基因技术取得迅猛发展,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hm2,增加到2008年的1.25亿hm2.增长了73.5倍。转基因生物技术由于打破了生物自然进化的常规,实现了基因在物种间的转移,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生物安全性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如1999年美国斑蝶事件、2000年星联玉米事件、2001年墨西哥玉米和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等,尽管有些报道经证实还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但也使公众更加担忧。为此,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这其中,欧盟非常重视转基因生物的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管理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和产品监管制度。

    一、欧盟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框架

    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90年代初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2000年以后欧盟全面修改法规,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统一负责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主要涉及2个综合性法规和3个专门性法规。

    1.综合性法规一个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78/2002号法规《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是欧盟制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基本指导原则;另一个是882/2004号法规《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则的官方控制》,用于执行有关饲料、食品和动物健康福利的监控措施。

    2.专门性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18/EC《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管理将要环境释放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2002年10月实施;1829/2003号法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行授权和监控的程序,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规定;1830/2003号法规《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体系。

    二、欧盟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制度

    1.转基因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批程序研发公司拟在某成员国市场投放转基因产品,应向该国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范围、监控计划、标识计划,以及新转基因食品或饲料的检测方法。国家主管部门在14天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并抄送EFSA, EFSA可以获得该申请书全部资料。EFSA通常在6个月对申请作出风险评估,

    在公开接受公众评论后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欧盟委员会将据此起草批复决议初稿,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和动物健康专门委员会投票表决,若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若反对,则决议初稿将提交到欧盟部长级会议进行表决,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如果3个月内,部长级会议未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该决议。获得授权的转基因产品要在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公共档案中心登记,授权10年内有效,同时附上市场监控计划,10年到期后重新申请。

    2.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标识制度  转基因食品标识适用于欧盟范围内  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大众餐饮业的  食品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标  识:①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  生物组成:②由转基因生物制成或  含有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成分。例如,  由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大豆油、用转  基因玉米制成的饼干,都需要进行  标识。标识应清楚地标明“本产品包  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  制成”.如果混合成分食品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
    转基因饲料标识适用于以下情况:①饲料用途的转基因生物;②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饲料;③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例如,含转基因大豆的复合饲料,由转基因玉米制成的玉米麸饲料都需要标识。如果混合饲料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饲料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由转基因饲料喂养的动物产品,如肉类、蛋类和奶类不需要标识。

    3.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可追溯制度  欧盟178/2002号法规第18条,明确了“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以及其他用于或者即将用于食品和饲料生产的任何物质应当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任何阶段建立可追溯系统”,通过1830/2003号文件建立了转基因食品可追溯的管理框架。可追溯制度适用于欧盟立法下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包括以下情况:①由转基因组成或含有转基因生物的产品;②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③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法规要求经营者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每一个阶段传递和保留有关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的资料。经营者需要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保证自交易发生起5年都能够说明涉及产品从何而来,又转给哪个经营者。

    三、欧盟生物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

    2003年5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起诉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的临时禁令(指1998--2002年的暂停对转基因生物申请审批),以及欧盟成员国一系列市场和进口的贸易壁垒。临时禁令基于欧盟成员国的单边声明,宣称将不会遵行目前的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直到关于风险评估、标识和可追溯性及赔偿责任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随着《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2001/18/EC)指令及食品和饲料的标识及可追溯性法规的实施,许多成员国关于限制转基因产品的最初要求得到了满足。同时,新法规的实施,使消费者能清晰地在市场中辨别哪些是转基因产品,哪些是非转基因产品,从而自行决定需要购买的产品,事实上在一定程度阻止了转基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2006年底世界贸易组织裁决欧盟败诉,截至2009年3月31日欧盟对其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仍未作出实质性的修改。

    截至2008年底,欧盟共批准转基因油菜、康乃馨、菊苣、玉米、烟草等5类作物种植,批准转基因油菜、康乃馨、菊苣、棉花、玉米、大豆、甜菜、烟草等8类作物用于食品或饲料。2008年欧盟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种植转Bt基因抗虫玉米,总面积超过10万hm2,这7个成员国分别为西班牙、捷克、罗马尼亚、葡萄牙、德国、波兰和斯洛伐克。2006年罗马尼亚曾商业化种植转基因大豆,面积达到14.5万hm2.在2007年1月加入欧盟后未再种植。

    四、对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启示

    转基因生物安全事关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管理规章,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了产品标识、进口审批、加工审批、生产许可和经

    营许可等制度。多年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升了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借鉴欧盟生物安全管理框架,有助于促进中国转基因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转基因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1.加强研究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积极参与国际生物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转基因贸易争端的解决,掌握国际上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最新研究进展,在某些敏感领域进行前瞻性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应对国外可能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利用转基因生物安全性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2.健全安全评价指南和技术指导性文件欧盟有大量的技术指南和指导性文件,作为法规的必要补充,操作性强。但中国的技术指南在数量和细节等方面有所欠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技术资料要求,制定指导性文件,增强法规的可实施性。

    3.加快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建设检测机构是从事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的重要技术支撑,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应依托具备资质的科研单位和技术机构,加强检测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形成监管网络,重点监管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和进口活动。

    4.完善现行的标识管理制度中国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属于强制标识,但没有规定标识的阈值,要求对转基因生物从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将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等共5类17种产品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欧盟的做法,即在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标识阈值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生物安全,并推动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5.加强公众宣传和交流社会公众,包括媒体舆论的监督是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途径。某些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尚缺乏客观和科学的认识,媒体过分渲染转基因技术危害的可能性,也使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疑虑重重。可以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技术发展和法律、法规,提高研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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