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NO.178-2010原文.pdf (8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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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NO.178-2010:(中文版)输欧盟花生取样方法.doc (5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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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点样品的重量
除非另有规定,单点样品的重量应该为200克。
在零售阶段,取样重量根据零售包装的重量。
在零售阶段时,包装重量超过200克,抽取的集合样品数量会大于20千克。如果零售包装重量远大于200克,这样应从每个包装中取出200克样品作为单点样品重量。在实验室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但是这种取样方式会使货物(因为包装物,运输方式等)遭受破坏而导致不可接受的商业损失,可以使用替代的取样方式。如一件零售商品的包装标重为500克或1000克,组成集合样品的取样数可以比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少,而集合样品的重量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当销售包装的数量小于200克且接近时,可以将一个零售包装作为一个单点样品,这样将导致集合样品数量少于20千克。当销售包装的数量远小于200克,一个单点样品可以采2个或以上零售包装至总重接近200克。
2、花生的通用取样方法
表1 根据产品和批次重量分割成取样批
商品 批次重量(吨) 重量或取样数 单点样品数(个) 集合样品重量(Kg)
花生 ≥500 100吨 100 20
>125并<500 5批 100 20
≥15并≤125 25吨 100 20
<15 – 10-100(*) ≤20
(*)根据批次重量—见本章表2。
3、花生的取样方法(重量≥15吨)
——如果批次可以被物理的分割,分割的办法见表1。由于批的重量可能不是取样批的精确的倍数,取样批的重量最高可以超过规定重量的20%。
——每个取样批都需要单独取样
——单点样品数:100个
——20千克集合样品应该在磨样之前被充分混合并且被平均分成2份,每份10千克。
(对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花生,这种分样不是必须的,这取决于是否具备将20公斤样品粉碎均匀的设备
——对于每个10千克的样品,实验室应仔细研磨并充分混匀,以获得均质样品。
——如果由于取样对商品的商业结果产生损害(由于包装形状、运输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样操作地话,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
4、对于花生的取样方式(批次重量小于15吨)
单点样品的数量根据批次的重量来计算,最小是10最大是100。集合样品≤20千克,如需要,将在磨样之前被充分混匀并被平均分成两个相同的≤10千克实验室样品(对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花生,这种分样不是必须的,这取决于是否具备将20公斤样品粉碎均匀的设备)。
如果集合样品的重量小于20千克,应按以下要求将集合样品分为实验室样品:
——小于12千克:不用平分样品。
——≥12千克:平均分成两个样品
——对于每个样品,实验室应仔细研磨并充分混匀,以获得均质样品,满足附录II中所规定的规定。
——如果由于取样对商品的商业结果产生损害(由于包装形状、运输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样操作地话,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
表2可以用于决定单点样品数和集合样品的划分
批次重量(吨) 集合样品数量(个) 总集合样品重量(Kg) 实验室样品数量(个)
≤ 0.1 10 2 1 (no division)
> 0.1-≤ 0.2 15 3 1 (no division)
> 0.2-≤ 0.5 20 4 1 (no division)
> 0.5-≤ 1.0 30 6 1 (no division)
> 1.0-≤ 2.0 40 8(– < 12 kg) 1(no division)
> 2.0-≤ 5.0 60 12 2
> 5.0-≤ 10.0 80 16 2
> 10.0-≤ 15.0 100 20 2
5、除植物油外衍生产品和混合产品的取样
5.1小颗粒衍生产品(除植物油),如花生酱(黄曲霉毒素均匀分布)
——单点样品数量:100。批量小于50吨的单点样品的数量取决于该批货物重量,单点样品从10个到100个(见表3)。
——单点样品的重量大约为100克,如果是零售包装的话,集合样品的重量决定于零售包装的重量。
——集合样品等到于1—10千克,并且充分混匀。
5.2颗粒较大的其它衍生产品(黄曲霉毒素均匀分布)
样品扦取方法和接收方式与花生相同( 3 和 4)。
表3 单点样品的数量取决于批次的重量
批重 (吨) 单点样品的数量 集合样品重量
≤1 10 1
>1 ≤3 20 2
> 3 ≤10 40 4
>10 ≤20 60 6
> 20 ≤50 100 10
6、在零售阶段的取样
在食品行业中零售阶段的样品的扦取要尽可能满足这部分附录I中的规定。如果取样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不管什么情况,集合样品的重量必须要达到1千克(*)。
7、对于真空包装的花生和衍生产品的特殊取样方法
7.1 花生
对大于等于15吨的批次,至少要抽50个样品,集合样品的重量要达到20千克。对于少于15吨的批次,取样数量要达到表2所规定的50%(见表2)。
7.2 对于小颗粒的花生衍生产品
对大于等于50吨的批次,至少要抽25个样品,集合样品的重量要达到10千克。对于少于50吨的批次单点样品数量要达到表3所规定的25%(见表3)。
8、可接受的批或取样批
需挑拣或采取其他物理处理措施的花生:
——在考虑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检测值或实验室样品检测平均值符合最高限量,则接受,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检测值或实验室样品检测平均值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供人类直接食用的花生: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任何一个实验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不超过最高限量,则接受,
——若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实验室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集合样品小于12公斤: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的检测结果符合最高限量,则接受,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如果被取样的货物很少不可能取得1千克集合样品,集合样品数量可能小于1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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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NO.178-2010:(中文版)输欧盟花生取样方法.doc (5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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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盟花生取样方法
((EU)No. 178/2010参考译文)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0 07
本取样方法适用于官方监控中花生黄曲霉毒素B1和总量。((EU)No. 178/2010参考译文)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0 07
1、单点样品的重量
除非另有规定,单点样品的重量应该为200克。
在零售阶段,取样重量根据零售包装的重量。
在零售阶段时,包装重量超过200克,抽取的集合样品数量会大于20千克。如果零售包装重量远大于200克,这样应从每个包装中取出200克样品作为单点样品重量。在实验室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但是这种取样方式会使货物(因为包装物,运输方式等)遭受破坏而导致不可接受的商业损失,可以使用替代的取样方式。如一件零售商品的包装标重为500克或1000克,组成集合样品的取样数可以比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少,而集合样品的重量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当销售包装的数量小于200克且接近时,可以将一个零售包装作为一个单点样品,这样将导致集合样品数量少于20千克。当销售包装的数量远小于200克,一个单点样品可以采2个或以上零售包装至总重接近200克。
2、花生的通用取样方法
表1 根据产品和批次重量分割成取样批
商品 批次重量(吨) 重量或取样数 单点样品数(个) 集合样品重量(Kg)
花生 ≥500 100吨 100 20
>125并<500 5批 100 20
≥15并≤125 25吨 100 20
<15 – 10-100(*) ≤20
(*)根据批次重量—见本章表2。
3、花生的取样方法(重量≥15吨)
——如果批次可以被物理的分割,分割的办法见表1。由于批的重量可能不是取样批的精确的倍数,取样批的重量最高可以超过规定重量的20%。
——每个取样批都需要单独取样
——单点样品数:100个
——20千克集合样品应该在磨样之前被充分混合并且被平均分成2份,每份10千克。
(对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花生,这种分样不是必须的,这取决于是否具备将20公斤样品粉碎均匀的设备
——对于每个10千克的样品,实验室应仔细研磨并充分混匀,以获得均质样品。
——如果由于取样对商品的商业结果产生损害(由于包装形状、运输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样操作地话,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
4、对于花生的取样方式(批次重量小于15吨)
单点样品的数量根据批次的重量来计算,最小是10最大是100。集合样品≤20千克,如需要,将在磨样之前被充分混匀并被平均分成两个相同的≤10千克实验室样品(对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花生,这种分样不是必须的,这取决于是否具备将20公斤样品粉碎均匀的设备)。
如果集合样品的重量小于20千克,应按以下要求将集合样品分为实验室样品:
——小于12千克:不用平分样品。
——≥12千克:平均分成两个样品
——对于每个样品,实验室应仔细研磨并充分混匀,以获得均质样品,满足附录II中所规定的规定。
——如果由于取样对商品的商业结果产生损害(由于包装形状、运输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样操作地话,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
表2可以用于决定单点样品数和集合样品的划分
批次重量(吨) 集合样品数量(个) 总集合样品重量(Kg) 实验室样品数量(个)
≤ 0.1 10 2 1 (no division)
> 0.1-≤ 0.2 15 3 1 (no division)
> 0.2-≤ 0.5 20 4 1 (no division)
> 0.5-≤ 1.0 30 6 1 (no division)
> 1.0-≤ 2.0 40 8(– < 12 kg) 1(no division)
> 2.0-≤ 5.0 60 12 2
> 5.0-≤ 10.0 80 16 2
> 10.0-≤ 15.0 100 20 2
5、除植物油外衍生产品和混合产品的取样
5.1小颗粒衍生产品(除植物油),如花生酱(黄曲霉毒素均匀分布)
——单点样品数量:100。批量小于50吨的单点样品的数量取决于该批货物重量,单点样品从10个到100个(见表3)。
——单点样品的重量大约为100克,如果是零售包装的话,集合样品的重量决定于零售包装的重量。
——集合样品等到于1—10千克,并且充分混匀。
5.2颗粒较大的其它衍生产品(黄曲霉毒素均匀分布)
样品扦取方法和接收方式与花生相同( 3 和 4)。
表3 单点样品的数量取决于批次的重量
批重 (吨) 单点样品的数量 集合样品重量
≤1 10 1
>1 ≤3 20 2
> 3 ≤10 40 4
>10 ≤20 60 6
> 20 ≤50 100 10
6、在零售阶段的取样
在食品行业中零售阶段的样品的扦取要尽可能满足这部分附录I中的规定。如果取样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可另选择一种取样方法,前提是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对该方法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不管什么情况,集合样品的重量必须要达到1千克(*)。
7、对于真空包装的花生和衍生产品的特殊取样方法
7.1 花生
对大于等于15吨的批次,至少要抽50个样品,集合样品的重量要达到20千克。对于少于15吨的批次,取样数量要达到表2所规定的50%(见表2)。
7.2 对于小颗粒的花生衍生产品
对大于等于50吨的批次,至少要抽25个样品,集合样品的重量要达到10千克。对于少于50吨的批次单点样品数量要达到表3所规定的25%(见表3)。
8、可接受的批或取样批
需挑拣或采取其他物理处理措施的花生:
——在考虑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检测值或实验室样品检测平均值符合最高限量,则接受,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检测值或实验室样品检测平均值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供人类直接食用的花生: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任何一个实验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不超过最高限量,则接受,
——若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实验室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集合样品小于12公斤: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的检测结果符合最高限量,则接受,
——在考虑到回收率和测量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若集合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最高限量,则拒收。
(*)如果被取样的货物很少不可能取得1千克集合样品,集合样品数量可能小于1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