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度、越南和泰国的暖水虾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为,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该肯定裁决,美国商务部对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将继续有效。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 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和16052010.3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112.81%.2010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快速日落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