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国发出紧急措施通报,由于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现有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不足以控制食品放射污染,特修改放射污染食品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1.规定受放射污染食品必须符合放射程度检测规定标准,且不超过以下限度:(1)碘131(131I)不超过100Bq/kg或Bq/l.(2)铯134(134Cs)及铯-137(137Cs)不超过500Bq/kg或Bq/l .
2.第2条规定的食品进口商应在每批货物抵达进口检查点时,提供由产地国政府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签发的装船文件,注明放射标准及食品产地或由指定的官方实验室或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提供的分析证书。
3.本通报适用于公共卫生部第1条公布的食品类型、场所和任何国家以控制放射污染食品。该通报目前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