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1021第4号通报:近日,根据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5号通报(于2011年10月19日最终修正为食安输发1019第1号通报),对于2011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木耳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相关农药残留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木耳及其加工品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木耳,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联苯菊酯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木耳及其加工品(包括联苯菊酯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