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近来,食品过期而没有退市,部分商家仍照常销售的问题被不断曝光。专家建议,食品的退市、销毁制度,可参考药品实施过程控制管理。
“多头管理”在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举例来说,一头牛从养殖到餐桌,至少要经历5个部门,其中养殖时归农业部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屠宰,质监部门负责生产检测,到了市场则归工商部门管理,到饭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卫生部门的责任。在这种环境中,各职能部门很容易出现职能重叠,而在责任追究中出现真空。
具体到问题商品的处理上,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退一步说,即使出现“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也就是说,生产企业才是召回问题产品的义务主体,自家生产的东西出现问题,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那么,生产企业将如何面对那些问题产品呢?规定称,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而易见,召回不是回收这么简单,而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科学规范处理,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那么,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当然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心甘情愿作此处理——问题商品下架已经使他们遭受损失,他们愿意额外增加投入使这些产品化为乌有吗?
笼统的程序规范、过轻的违法成本、再加上额外的处理成本,这一切使得商家在面对问题商品时很容易重新利用——与其将其化为乌有,不如改头换面重新创造利益。我们当然可以斥责商家此举“缺少道德血液”,但制度方面的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有鉴于此,有必要将专门的行政机构明确为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其实施科学规范的专业化处理,这实际上也是发达国家的惯例。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约发布约350次食品召回令,与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问题产品几无死灰复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