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修改对原产于丹麦、德国、荷兰和英国的精制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修改对原产于欧盟的精制糖的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为,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应继续对其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1995年3月1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欧盟的精制糖进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7019100.11、17019100.19、17019100.21、17019100.29、17019100.91、17019100.99、17019900.10、17019900.21、17019900.28、17019900.29、17019900.90、17029011.00、17029012.00、17029013.00、17029014.00、17029015.00、17029016.00、17029017.00、17029018.00、17029030.10、17029060.00.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和反补贴终裁。2010年2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发起第2次日落复审调查。
2010年11月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丹麦、德国、荷兰、英国和欧盟的精制糖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原产于美国的精制糖的倾销行为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裁定原产于丹麦、德国、荷兰、英国的精制糖的倾销行为和原产于欧盟的精制糖的补贴行为未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对原产于美国的精制糖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对原产于丹麦、德国、荷兰、英国和欧盟的精制糖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