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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讨会在京举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来源:糖酒产业网    浏览次数:655    评论:0
导读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联合举办的“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讨会”于 12月 8日至 9日在京举行。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联合举办的“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讨会”于 12月 8日至 9日在京举行。会议聚焦《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风险评估制度,就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理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责任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专家、企业遵从与食品安全规制展开热烈讨论。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带领的研究团队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修改的专家建议稿。本次会议旨在促进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进法律、科学与民主的互相理解与融合。食品安全是一项基本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者来说,实现食品的安全供给是巨大的挑战。为了满足国内日益增长和复杂的食品安全需求,各国都需要对食品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与管理。风险分析是在最近 20年间发展起来的一种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参考的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风险分析是进行以科学为基础的分析、合理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强有力的手段。在整个过程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是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手段。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让消费者忧心,而且也让行政机关努力树立的权威不断受挫。对于可能存在健康危害或安全疑惑的食品(如面粉增白剂的去留、食盐加碘之争),并非简单划分为安全或不安全、有毒或无毒的二分法那样简单,往往涉及到科学的评估,而这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规制手段的投入时机与方式。为了改善行政机关风险规制的品质,重新找回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心,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及食品安全等专业性极强的科技领域之中。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于 2010年 1月 21日颁布实施。该试行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基于科学,因为它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核心目标即是在科学、独立、透明的基本原则上,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不过从实践来看,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来看,中国风险评估的相关立法未明确构建出风险分析的框架体系,因此存在着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的问题。
 
  同时由于起步较早,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运行程序以及相关机制仍然存在不足。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团队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对试行规定提出了修改的专家建议稿,该稿认为风险评估应该客观、透明、资料完整、并可供进行独立评审;在可行的情况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应分别执行;在整个风险评估过程中,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应保持不断的互动交流;风险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责任的运行程序;风险评估应以科学数据为基础;要明确记录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及其来源和影响,并向风险管理者解释;如果认为有必要,风险评估应进行同行评议。同时,该研究团队还建议为了整合现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资源,强大中国食品安全评估的技术力量,可以考虑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下设食品安全科学研究院,培养更多的研究型人才,为壮大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提供更多的基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政府要加强与民间组织、其他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民间力量,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来自中国、美国的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五十名专家参加了会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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