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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连续召回多批中国产食品 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亟待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6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浏览次数:719    评论:0
导读

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黑谷粉、干桔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敏感的人群在食用后可能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黑谷粉、干桔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敏感的人群在食用后可能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食品过敏是人们对食品产生的一种变态反应。在临床上表现为荨麻疹、哮喘、腹痛和腹泻等多种症状,严重的可导致休克。目前,食品过敏已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注的重大卫生学问题。在食品工业日益发达,食品的加工过程和成分日益复杂的今天,消费者越来越依靠正确的食品标签来选择安全的产品。如美国FDA规定,凡食品中含有亚硫酸盐超过10mg/kg,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贴上注明本食品有亚硫酸盐;根据欧盟指令2003/89/EC,欧盟要求所有亚硫酸盐含量大于10mg/kg或10mg/L的食品自 2005年11月25日起在成员国销售应实施标签声明制度。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食品标签已成为设置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其中过敏原信息是否明确标注也已经成为判断食品标签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志。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在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美国在《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除部分特定食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食品,美国FDA要求召回。欧盟2003/89/EC指令也规定,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已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另外,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国家也已出台了明确的法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过敏原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因过敏原未被标注即被召回的食品50余起,其中不乏中国产食品,如美国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中国产银耳和薯片等。在受召回的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是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过敏标示问题:一是把好生产环节关,清楚生产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等辅料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并将原材料配方与客户进行确认,确认无过敏原出口产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以免受到污染;二是把好内源控制关,严格控制过敏原在原料保鲜、生产加工等环节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成品检测,保证产品过敏原含量符合进口国标准;三是把好信息标示关,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进口国关于食品中过敏原标示的相关规定,做到信息明,标示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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