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外资讯 » 日本 » 正文

台湾地区重组肉品的标示规定和管理情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5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次数:793    评论:0
导读

日前,针对日本媒体报导的“重组肉应标示”的新闻内容,台湾地区“食药署”对有关重组肉品标示的规定及管理情形进行了说明。

    
    日前,针对日本媒体报导的“重组肉应标示”的新闻内容,台湾地区“食药署”对有关重组肉品标示的规定及管理情形进行了说明:
    
    1. 针对完整包装的重组肉品: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22条规定,完整包装食品中所含各项原料皆须详实标示。且完整包装的重组肉产品如果使用食品添加物(如:磷酸钠)供作结着用途,或使用调味剂(如:胺基乙酸)供作调味用途,皆须详实标示各个食品添加物名称。如标示不实者,可处4至400万元罚金;未标示者,可处3至300万元罚金;且违规产品皆须限期回收改正。
   
    2. 针对餐饮业供应的重组肉品:“卫生福利部(前行政院卫生署)”于2004年起,辅导餐饮业者供应的重组肉品于菜单上明显标示“重组肉”相关字样,并要求应以熟食供应消费者食用;经卫生机关查证属实,未标示且未当场改正者,将予以公布餐厅名称。并于2012年函请各县市卫生局加强查核餐厅菜单是否如实标示“重组肉”字样,查获未标示者,已当场改正。
 
关键词: 肉品,管理,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1411/05/49654.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