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建议管制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酸盐及某些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生产、使用及销售,公众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方案并拟管制含全氟辛酸混合物及物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
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应用甚广,涵盖工业范畴及消费品,例如纺织品及皮革产品的表面处理、食品包装所用的涂层及印刷墨水、纸品包括食品包装的表面处理、油漆及清漆、炊具以及摄影行业等;其特性包括耐磨、绝缘、耐热、抗化学腐蚀、防水及防油污等。
德国及挪威共同发表报告,促请管制全氟辛酸,之后ECHA于 2014年12月17日展开公众谘询。虽然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但ECHA希望能在2015年3月1日前接获意见书,原因是该局将于3月开会讨论管制方案。管制方案涵盖全氟辛酸及某些衍生物(作为一种物质、其他物质的成份或含于混合物内,其浓度相当于或高于十亿分之二即2 ppb)的生产、使用及销售。方案并有意把管制范围扩展至含有该等物质,其浓度相当于或高于十亿分之二的物品。报告指出,业界或会申请宽限或豁免。这类申请必须有支持的依据,例如社会经济原因,由ECHA分析。如果业者认为,以其他物质代替全氟辛酸或全氟辛酸相关物质来制造产品的成本将会很高,必须在公众谘询期内向该局提出。
ECHA提出的管制方案,理由是全氟辛酸会在环境累积,长远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全氟辛酸属于生物累积性及毒性物质,有证据显示会影响人体内的胆固醇水平。
欧盟及世界各地的业者均可就方案提交意见或补充资料。具体而言,当局希望收集关于下列方面的资料:
1.在没有足够替代品的情况下,全氟辛酸或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用途及用量;
2.现时的成本及替代成本,特别是在摄影及半导体行业;
3.全氟辛酸衍生物,及某些有机会降级为全氟辛酸的物质;
4.建议的浓度上限(2ppb),以及可能对产销或使用造成的影响。
ECHA综合分析公众意见后,将于2015年12月前向欧洲委员会提交意见书。欧委会将最终决定是否管制全氟辛酸,把该等物质纳入 REACH法规附件 XVII。限制措施生效后有18个月的过渡期,让生产商或出口商适应及遵守。
详情参见:http://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641/annex_xv_restriction_report_phenylmercury_compounds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