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商应明确主体责任
——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会之六
本报通讯员 丛 琛
近期,随着我国与澳大利亚、韩国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企业把目光投向了进口食品市场。然而,一些企业对于食品进口的理解仅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于自身应担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甚了解,对如何制定一套能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也不够重视。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了解到,这一大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也就是说,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是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进口商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安全问题,作为进口商,更是要关注每个环节的风险,从而保障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风险。
在食品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之前,进口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九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同时,进口商也要对所经营的产品和经营条件定期进行自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和经营场所内,进口商也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仓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至于运输和经营场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则要求,食品的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食品售出后,进口商仍应采取恰当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能尽快追溯到问题产品,消除事故隐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进口食品的追溯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后果很严重
新修订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判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并上调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这些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品安全,使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获得更好的保障。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