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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7    浏览次数:785    评论:0
导读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文章导读:20154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3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我们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

    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

    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

    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

    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5.强制要求标记营养成分:

    原则上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加工食品及添加剂上强制要求标记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营养成分,推荐标记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等2种营养成分。钠要求以食盐当量标记。

    三.新标识制度的框架

    在新食品标识基准中为了清晰讲解相关规定,把食品分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添加剂”;食品提供者再区分为“向一般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食品从业者”,“提供业务用食品的食品从业者”和“食品从业者之外销售者(如义卖会等)”。根据上述食品及食品提供者的的区分,分成3X3,9大类,每个种类的要求标记的内容有所不同。

    具体区分如下:

    1)加工食品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添加剂⑤营养成分及热量⑥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⑦过敏原⑧GMO相关内容。其他还要求标记⑨含有L-苯丙氨酸的内容⑩功能食品⑾婴幼儿食品⑿食品标示基准附表19所规定内容(如乳及乳制品,肉制品等12项)等。

    2)生鲜食品要求标记①特定保健食品相关内容②功能食品相关内容③GMO相关内容④婴幼儿食品⑤食品标示基准附表24所规定内容等。

    添加剂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⑤使用方法⑥成分及重量百分比⑦其他等。
 

    我们编辑注:本文由我们日韩信息组编写,日韩信息组主要提供日本韩国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和翻译服务,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延伸阅读: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2)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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