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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进口美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515    评论:0
导读

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显示,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

    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2015年6月23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6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公告还显示,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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