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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多环芳香烃的最大残留限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71    评论:0
导读

2015年10月27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933,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U)No1881/2006附件第6条,修改了多环芳香烃在部分产品中的最高限量。除6.1.11项外,其他产品2016年4月1日前仍可在市场合法流通,直至其保质期。

    2015年10月27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933,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U)No1881/2006附件第6条,修改了多环芳香烃在部分产品中的最高限量。除6.1.11项外,其他产品2016年4月1日前仍可在市场合法流通,直至其保质期。增加以下产品中多环芳香烃的最大限量:

产品
最大限量(μg/kg)
苯并a芘
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总和
6.1.11
可可纤维及制品,用于食品成分
3.0
15.0
6.1.12
香蕉片
2.0
20.0
6.1.13
含植物及其制剂食品补充剂 含有蜂胶、蜂王浆、螺旋藻或其制剂的食品补充剂
10.0
50.0
6.1.14
干的草药
10.0
50.0
6.1.15
干香料 除豆蔻和烟熏辣椒
10.0
50.0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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