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关媒体报导美国核准基因改造鲑鱼供作食品原料一事,2015年11月2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表示,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食品所含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并查验登记发给许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台湾地区目前并未就基因改造鲑鱼进行审查,因此基因改造鲑鱼不可输入台湾地区供作食品或食品原料,食品业者输入相关产品应确认境外供货商不得使用基改鲑鱼。
为强化基因改造食品标示信息的揭露,至2015年底,不论是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散装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依规定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另为使外出就餐的消费者食得安心,也已将标示范围扩大至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如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