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通知(消食表第655号)补充和完善了食品标示相关部分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食品标示基准》(2015年内阁府令第10号)第7条“营养成分或热量的合理摄取”相关内容中, 如酱、酱油等钠的降低量超过25%时有可能影响其保存性,因此这类食品特别允许标记实际降低比例。
2.《食品标示基准》中的制造所固有记号相关部分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制造所固有记号相关主要内容包括:
A.在两个以上制造厂制造同一产品时,可使用制造所固有号,同一产品是指按照同一规格生产、同一包材包装的产品。
同一规格是指该产品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的成分及配合比例、净含量等包装材料上所标记的内容相同的产品;同一包材是指不仅包装的设计相同、包装上标示的内容(包括法定标记部分及非法定标记部分)也相同的包装。但制造所固有记号、消费期限及赏味期限、批次号及其他在各制造厂印刷到包材上的内容不受此限
B.“在两个以上制造厂制造同一产品”是指,2个以上制造所分别都是最终改变产品卫生状态的场所;而且通过使用制造所固有号可共用包材的情况。
C.制造所固有号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5年。有效期限之后需要继续使用制造所固有记号时,在更新期限内应进行制造所信息的更新。更新期限是指制造所固有号数据库申请格式上记载之日起5年的有效期结束之日的期限。制造所固有号原则上更新90天之前可进行更新申请,更新期限内没进行更新的废止其固有号,过期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