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韩国政府公布了《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以此进一步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中委任事项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所需事项。其内容包括境外生产企业登记事项;进口停止措施和进口停止措施的解除;被指定为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的条件;对营业者所实施卫生教育内容及教育时间;要实施流通追溯管理进口食品范围等内容。详细内容如下:
1.实施规则中规定,将要向韩国进口食品的进口业者或在国外设置、运营境外生产企业者应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登记的事项包括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法人代表;生产品种及营业的种类。
2.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对境外生产企业所生产食品采取进口停止措施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该设置、运营境外生产企业者通报停止进口原因和停止进口起始日。解除进口停止措施时,同样以书面形式向出口国政府、境外生产企业或进口业者进行通报。
3.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现场检查,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指定韩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或其他能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信赖性的机关为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该机关应具备适合履行职责的组织、资源和人力。
4.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下述情况下,可对出口国畜产品的卫生管理状态等实施进口卫生评价:出口国政府初次向韩国申请进口时;允许进口以后国际基准变更的;发现新的风险因素的;出口国的食品卫生制度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进行评价的。
5.进口和销售进口食品的营业者,应接受的教育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制度、卫生管理及质量管理等;每年应接受教育的时间为新开业者为4小时,其他为3小时。工作人员中挑选管理负责人,可代替营业者接受教育的情况规定为天灾地变、疾病、事故等原因营业者不能接受教育的情况。
6.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将进口食品等的进口销售业者分成优秀进口业者、一般进口业者、需要特别管理进口业者,在进口检查及现场检查、采样检查等方面区分管理。
7.需要进行流通追溯管理的进口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健康功能食品、调制乳类及其他营业者申请进行流通追溯管理的进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