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秦廷才张雪松)售卖一袋进价3.5元的过期食品,被处以5万元“巨额”罚款。近日,安岳县一经营冷冻食品的个体户遭遇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最严厉”罚单。
今年1月4日,一消费者向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李家监管所实名举报,称其在一家冷冻食品经营店买到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李家食品药品监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并对该冷冻食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冷冻柜里存有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该食品进价为3.5元,生产日期标注为“2014年11月12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执法队员当即将这一袋过期鸡柳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该经营户涉嫌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安岳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经营户作出了“没收查封‘黄金香辣鸡柳’1袋、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严厉处罚。
“这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开具的首张五万元罚单。”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支队长张克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