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买了多袋杏仁送朋友,却发现杏仁是用扁桃仁冒充的。于是,易某将商家起诉到法院,索赔3倍赔偿。近日,龙泉驿法院审结了这起以扁桃仁冒充“美国杏仁米”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商家退款并三倍赔偿易某1.1万余元。
龙泉驿法院认为,杏仁和扁桃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该商家在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为国内生产的扁桃仁的情况下,将其分装并自行加贴“美国杏仁米(散)”的不实标签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易某损失11815.5元,并向易某退货。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