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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51300646号函,为强化韩国输台贝类产品源头管理,要求自2016年3月21日(出口日)起,自韩国输入的贝类需检附韩国卫生主管机关的卫生证明文件,才能受理报验。
“应检附卫生证明的韩国输台贝类分类号列”和“韩国海洋水产部卫生证明样本”参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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