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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走私日本疫区牛肉案开庭 一日本人被控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2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719    评论:0
导读

 5月11日,跨国走私日本疫区牛肉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寺某(日本国人)、陈某等6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1日,跨国走私日本疫区牛肉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寺某(日本国人)、陈某等6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表示,2013年6月,山某、重某(均系日本国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在中国境内非法销售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并从中牟利,经预谋后安排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批次将日本牛肉非法进口至中国境内并空运至上海市,而后分别交由被告人寺某、徐某等人进行非法销售。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寺某根据山某、重某的安排,明知中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疫区的牛肉,仍伙同被告人陈某予以接运、仓储,并分别销售给被告人杨某、范某等人,总计销售金额达360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寺某明知是中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伙同被告人陈某予以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3600余万元,二人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顾某明知寺某等人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代为仓储部分牛肉,待销售金额达240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徐某、范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也已触犯《刑法》相关条例,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部分涉案牛肉被销售给日本料理商店,该案经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侦查破获。

  法庭审理中,6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围绕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案件证据的确凿程度、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量刑幅度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销售金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日本籍被告人寺某在翻译的帮助下,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辩护权。

  据悉,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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