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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食品监管办法将出 生鲜电商应引入第三方抽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4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4    评论:0
导读

从新《食品安全法》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征集网售食品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已成社会关注焦点。如何对其进行创新式监管,也经历了各级部门和网络平台的共同探索。

   从新《食品安全法》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征集网售食品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已成社会关注焦点。如何对其进行创新式监管,也经历了各级部门和网络平台的共同探索。 
  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已相继发布了网络食品交易的试行办法或征求意见稿,均提出网络食品服务提供者需"网络亮证"、在食品包装外加贴醒目的生产标签等,这意味着网络订餐、生鲜电商等交易平台将有更细致的管理规范。 
  不过,由于各地对于平台入驻商家的网络备案、冷链配送等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网络平台必须适应不同的监管细则,对政策的真正落地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状 责任不明难索赔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的飞速发展,其中关于食品质量纠纷所引发的供应商、第三方电商平台等主体责任问题也愈发明显,并且成为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障碍。 
  今年5月,因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且无法提供入驻商家有效联系方式,1号店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消费者陈先生4.08万元。尽管胜诉,但陈先生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已接近两年,维权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从2013年至今,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网购食品所引发的起诉案例已经超过277起,焦点主要围绕食品生产厂家、经销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展开,而第三方平台多以其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相应审核等义务为抗诉理由,或对辖区监管裁定权提出异议,进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这一数据在地方更为突出,根据江苏南京中院2015年发布的统计报告,在其单月18起网购纠纷维权案中,有16起与食品有关。 
  生产厂家、经销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鉴定问题在理赔环节尤为突出。不过,《食品安全法》、国家网络食品管理办法中,均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平台方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可由平台先行赔付。 
  对于网购食品因跨地域引起的管辖权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关注1 网络订餐平台入网餐饮应明确"亮证" 
  长期以来,入驻商家资质造假、无证经营、假证套证等问题已经成为网络订餐平台的"顽疾"。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的网络订餐管理规定或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出了订餐平台入驻商家需在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这意味着"网络亮证"将成为入网商家开展经营的前提条件。 
  其中,上海市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并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地址。 
  今年3月北京市颁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则进一步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等,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监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 
  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均应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方平台还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单位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 
  此外,针对影响网络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的外卖配送,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均提出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送餐容器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在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明确标示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 
  不过,在此基础上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具体规定。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北京食药监方面规定,送餐人员应对送餐设备定期消毒,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上海市食药监局则提出,配送企业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等;四川省则进一步将配送时间要求在2小时内。 
  关注2 生鲜电商鼓励平台引入第三方抽检 
  作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生鲜电商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对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这意味着,水果、蔬菜等初级农产品的网络交易也被明确纳入到管理办法中来。 
  食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公开透露,《办法》将把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同时纳入。为实现对"跨省"、"跨国"食品网购的有效监管,拟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信息监测体系。同时"以网管网",鼓励第三方平台与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合同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 
  一个显著趋势是,随着《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抽检评价等措施,各大生鲜电商平台也开始逐步引入食品安全自检机制,如易果生鲜在供应链库房中自建食品安全监测实验室;壹家壹站引入天津海吉星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出入库的农产品、食品等进行定期抽检并公布检测报告。 
  关注3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经营者要备案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进口食品的维权问题也进一步凸显。2016年最新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保健食品的投诉案例达到2389例,问题集中在质量问题(903例)和虚假宣传(436例),其中跨境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维权投诉的重灾区。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将跨境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提出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其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等。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公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针对消费者维权,《细则》规定,平台企业知道经营企业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细则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 
  政企协同共治 创新监管模式 
  网络交易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模式的不断创新,给监管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国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事实上,在入驻商家资质审核、食品安全配送等方面,也催生了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平台的合作,打通数据平台进行共享,以有效监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 
  自2016年起,百度外卖、饿了么等互联网订餐平台纷纷与北京、上海等地食药监部门开展合作,开放数据接口,对商家信息进行更加透明的公示。其中,百度外卖负责人表示,已与北京市食药监局合作,将入网商家信息与食品安全监督公示信息对接,向消费者明示商家的场所等级、管理等级等信息。 
  饿了么与上海、厦门等地食药监部门进行数据对接。美团网负责人则表示,已与北京市食药监局进行数据库试点合作,由外卖平台提供无证餐饮商户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注册信息,以便在无证餐饮查处中追查其责任,避免虚假证件的商家蒙混过关。 
  在数据共享、政企协同共治的模式中,对于网络餐饮如何进行创新监管也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方向。对此,广州市食药监部门提出,针对网络新型业态的特点,将开发网络监测专业技术软件系统,提高网络监测效率,盘活大数据。 
  在跨境电商的政企协同共治中,杭州综合保税区则通过园区内各家企业的海量数据,建立起针对电商企业的信用体系,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让企业更了解市场,也让政府部门进行更加合理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网售食品监管不允许出现任何盲区和漏洞。不论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销售运营,其交易行为仍然是在平台上发起的。而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将倒逼电商平台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关键词: 生鲜电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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