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追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此外,办法还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发并推广使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农产品和食品的来源信息。
农产品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追溯实行种养殖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其中,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可追溯。
优先完成保健食品、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广到其他普通食品,实现食品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用农产品追溯工作,真实全面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两年(含)以上。
可追溯查验的信息包括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物屠宰、捕捞日期;植物收获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