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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日本食品外包装原产地应标示至都道府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来源:台北市进出口商会    浏览次数:109    评论:0
导读

3月9日,台湾地区台北市发布北市卫食药字第10631615700号函,有关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于2017年1月4日至1月6日至通路业者执行“日本食品通路商标示查核项目”稽查,查获台北市业者自日本进口的食品,外包装原产地未标示至都道府县,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一案。

    3月9日,台湾地区台北市发布北市卫食药字第10631615700号函,有关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于2017年1月4日至1月6日至通路业者执行“日本食品通路商标示查核项目”稽查,查获台北市业者自日本进口的食品,外包装原产地未标示至都道府县,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一案。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的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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