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272/2008号规例(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通常称为CLP规例),混合物标签的两年过渡期快将届满,出口化学产品到欧盟的港商务必留意。
CLP规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用混合物,亦涵盖黏合剂和溶剂等消费品、各类油漆和染料、清洁剂(洗洁剂、除垢剂及除油剂)、肥料及香味蜡烛,只有少数产品可获豁免。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指令》)已遭撤销,而根据该指令进行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混合物,若于2015年6月1日前已投放到市场,最迟可于2017年5月31日前销售。由2017年6月1日起,这些混合物必须从市场收回,或根据CLP规例重新分类及标签。
最明显的改变是图形符号的式样。白底钻石形红框边的图形符号将取代旧有的橙色方形图形符号。此外,图形符号必须显示合适用字(如「危险」或「警告」);危害声明(如「易燃气体」及「刺激双眼」);预防性声明(如「远离火种/热力」及「储存在干爽地方」);以及补充声明(如「遇水产生剧烈反应」)。
自2017年6月1日起,只有符合CLP规例的标签才可以使用,换言之,标签必须符合规例第III部分的条款以及附件I至V的细节。
重要的是,若标签是根据实施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非欧盟国家法例而设计,将不会再获欧盟接受。
同样地,自2017年6月1日起,根据旧有《危险配制品指令》的分类资料不得再纳入以欧盟市场为对象的安全资料单张,必须被CLP规例的分类资料取代。安全资料单张的内容必须与混合物标签上的资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