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称,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称,2011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9月14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6年12月,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公告表示,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