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 | 材料/制品 | BPA特迁限量 | 法规/标准号 |
中国 | 涂料和涂层 | 0.6mg/kg(适用时) | GB 4806.10 |
塑料树脂 | 0.6mg/kg(适用时) | GB 4806.6 | |
添加剂 | 0.6mg/kg(用于涂料和涂层,适用时) | GB 9685 | |
美国 | 聚碳酸酯饮具 | 1000mg/kg(含量要求) | CA 65和解协议 |
日本 | 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 2.5μg/mL(迁移) 500μg/g(含量) | 日本食品卫生法 |
韩国 | 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芳砜、聚芳酯、有机涂层金属类制品 | 0.6mg/kg |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 |
2018年2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关于欧盟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料的法规(EU) 2018/213,对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料中双酚A(BPA,CAS:80-05-7)的使用进行限制;该法规同时修订了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进一步加严BPA迁移限量。该法规自OJ发布后第二十天开始生效,从2018年9月6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规所述清漆或涂料,指由一种或多种使用了双酚A的非自支撑层组成的材料或物品,用于赋予材料或物品某种特性或提高其技术性能。
根据(EU)2018/213,关于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料,以下要求将适用:
1.清漆或涂料中BPA的特定迁移限量不得超过0.05mg/Kg;
2.与婴儿食品,如(EU) No 609/2013所述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加工谷物食品、幼儿食品、特殊营养膳食,以及乳类饮品和类似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检出BPA迁移;
3.(EU)No 10/2011中关于检出限、检测方法和模拟物、测试温度、测试时间、结果表述等的相关章节同样适用于清漆和涂料中的双酚A;
4.涂漆或涂层食品接触塑料制品同样需要在供应链各环节提供书面的符合性声明,且企业有义务应当局要求,在收到要求的1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以验证符合性声明,支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
(EU) 2018/213对(EU)10/2011的修订内容包括:BPA的特定迁移限量,由0.6mg/kg加严至0.05mg/kg,且进一步明确BPA不得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及供婴幼儿使用的饮水杯或饮水瓶。与去年8月份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草案 相比,增加了对婴幼儿饮水杯/瓶的要求。(EU)No 10/2011附件I的具体修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