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在日本料理店用餐时,购买了5瓶清酒,喝了3瓶后,她才知道这款清酒来自禁止进口的区域。为此,孙女士将料理店告上法庭,并索要10倍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料理店应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金,即赔偿6万多元。据悉,料理店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喝了3瓶清酒 才知是来自核污染区
今年4月16日,孙女士来到思明区的一家日本料理店用餐。当时,用餐花了2378元,此外她还买了5瓶清酒,每瓶1286元,一共花费6430元。
购买清酒后,孙女士喝了3瓶,还剩下2瓶。然而,事后经懂行的朋友提醒,孙女士才注意到这款清酒来自日本新潟县,日文标签也显示“100%使用新潟县产大米”。
孙女士说,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区域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新潟县就属于禁止进口的区域之一。而且,这款酒没有中文标识,也不合规。
因此,她起诉认为,料理店应当“退一赔十”,退还6430元清酒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4300元。
不过,被告料理店对此有不同看法。料理店首先质疑孙女士的身份,认为孙女士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购买清酒。她的行为不是合理的消费行为,因此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料理店还说,这款酒是从正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采购的,即使孙女士要求赔偿,也应该由源头供应商来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商家退钱并十倍赔偿
思明法院认为,料理店未严格核实来源,销售产自禁止进口区域的清酒,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清酒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货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所以,料理店应依法予以赔偿。
不过,因孙女士已经饮用3瓶,又未证明因饮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损害,料理店只需退还2瓶清酒的货款,但赔偿金仍以5瓶清酒的总价计算,10倍即为6.43万元。孙女士应将未饮用的两瓶清酒退还。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料理店应向孙女士退还货款2572元并支付赔偿金6.43万元。
新闻背景
这款清酒为何禁进口?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