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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8    评论:0
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销售的来自云南省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884,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并下达了编号为“武经开(汉南)市监责改(2018)09082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召回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并限期整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同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蔬菜销售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验食品进货使用记录了解到:2018年10月9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生鲜配送中心,向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配送包括上海青白菜在内的共31个蔬菜品种的商品 (配送单据编号:181010714020251),其中上海青(普通白菜)配送34公斤,销售30公斤,报损4公斤,销售金额216元,获利81元,当天已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食药监食处字[2018]012号),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元;2、处罚款7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汉南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企业严格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与采购沟通,确保产品在源头的质量安全;2.进一步规范收货流程,对所有农产品必须提供检测报告才能收货物;3.更换农药检测仪,并要求蔬菜区每日要对所有叶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4.完善员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培养员工食品安全意识。2018年12月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青鱼嘴生鲜市场(3、4号摊位)(经营者:高正加)销售的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农户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市武昌区青鱼嘴生鲜市场(3、4号摊位)(经营者:高正加)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893,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18年10月10日被抽检批次芹菜购进12公斤,销售12公斤。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芹菜进行召回,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换产品。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高正加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已退掉市场捕位,并于2018年11月20日到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注销《营业执照》,现已不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71号青鱼嘴生鲜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2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71号青鱼嘴生鲜市场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至今当事人未到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案件合议,结论为:违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已查无下落,无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鲜尚超市销售的来自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鲜尚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0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18年11月14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抽通2-16)],并报经批准予以立案,对当事人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共采购同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10公斤,抽检使用1.8公斤,其余8.2公斤已全部销售。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鲜尚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工商(食药监)处字[2018]2029号},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处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鲜尚超市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企业严格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对目前销售的所有食品进行质量检查;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1月3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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