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饮料、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调味品、肉制品、水产制品等9类食品168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4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详见附件2、3):
一、总体情况
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不合格5批次;糕点19批次,不合格4批次;饮料16批次,不合格3批次;餐饮食品 111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11批次、调味品2批次、肉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岚皋县民意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岚皋县明富魔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50g(50g*5袋)明珠牌魔芋粉(生产日期:2018-06-10),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36g/kg,标准规定为≤0.9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安康市汉滨区马应珍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岚皋县烛山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g/盒烛山牌魔芋粉(生产日期:2018-07-0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7g/kg,标准规定为≤0.9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安康市汉滨区万坤茶庄销售的标称陕西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4袋×50克)祝尔慷牌魔芋精粉(生产日期:2018-07-0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9g/kg,标准规定为≤0.9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安康市汉滨区万坤茶庄销售的标称岚皋县烛山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盒烛山牌魔芋粉(生产日期:2018-06-06),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12g/kg,标准规定为≤0.9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岚皋县烛山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g/盒烛山牌魔芋粉(生产日期:2018-09-0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66g/kg,标准规定为≤0.9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靖边县喜红红陕北土特产门市销售的标称靖边杜师傅食品加工厂生产的50g/袋杜师傅牌土月饼(生产日期:2018-09-10),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64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陕西大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60克/袋众口牌众口香酥麻花(生产日期:2018-07-0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7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宝鸡市创名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惠邻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宝鸡市爱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袋爱粒牌老面包(生产日期:2018-12-1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712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彬县润家家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森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80g/盒秦来秦往牌芙蓉切(生产日期:2018-04-27),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9.2mg/g,标准规定为≤5mg/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汉中美菱云雾山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汉台区民主街专营店销售的标称汉中美菱云雾山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1.3L/桶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7-13),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等8项界限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为应有1项或1项以上指标符合要求。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勉县美凌云雾山泉饮用水专营店销售的标称汉中美菱云雾山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8.9L/桶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7-12),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等8项界限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为应有1项或1项以上指标符合要求。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陕西龙泉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的18.9L/桶龙饮矿泉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9-10。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等8项界限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为应有1项或1项以上指标符合要求。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陈桥驿牛羊肉泡馍馆销售的糖蒜(生产日期:2018-06-2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34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西安市双生赵战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美味园食品厂生产的300克/袋拓加怡旺牌兰花豆(生产日期:2018-09-05),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4.8mg/g,标准规定为≤3mg/g。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康、榆林、宝鸡、咸阳、汉中、西安、韩城等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安康、榆林、宝鸡、咸阳、汉中、西安、韩城等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监督抽检项目
1.薯粉类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二、糕点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糕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Ⅰ-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以油脂中的含量计)、标签。
2.月饼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铅(以Pb计)、富马酸二甲酯、 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三、饮料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检项目包括界限指标、耗氧量(以O2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铬、镍、锑、硒、氟化物(以F-计)、氰化物(以CN-计)、溴酸盐、硝酸盐(以NO3-计)、亚硝酸盐(以NO2-计)、大肠菌群、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铜绿假单胞菌。
2.饮用纯净水抽检项目包括浑浊度、亚硝酸盐(以NO2-计)、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四、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监督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监督抽检项目
1.发酵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包括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油炸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包括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3.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抽检项目包括铬(以Cr计)、胭脂红、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4.肉冻、皮冻(自制)抽检项目包括铬(以Cr计)。
5.酱腌菜(自制)抽检项目包括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6.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抽检项目包括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7. 油辣椒(自制)抽检项目包括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罗丹明B、苏丹红I-IV。
8. 糕点、面包(自制)抽检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第二法)、金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五、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纽甜、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
六、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 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 腐竹、油皮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2.大豆蛋白类制品等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标签。
3. 豆干、豆腐、豆皮等抽检项目包括脲酶试验、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纳他霉素、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七、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固体复合调味料调味料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2、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抽检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苯并[a]芘、标签。
八、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 熟肉干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九、水产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1、藻类干制品水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霉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