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等5类食品32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总砷(以As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贵州黔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标称安顺市利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三、标称安顺开发区晟源饮用水厂生产的千百汇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四、标称安顺市天鹅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鹅泉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五、标称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菇菌清香型,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六、标称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菇菌麻辣型,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七、标称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菇菌鲜品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安顺市、毕节市、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