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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2019年第6、7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2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4    评论:0
导读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将2019年第6、7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将2019年第6、7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432777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1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231罐,没收违法所得217元,罚款6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3395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青稞酒销售店(经营者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青海牛小壮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三、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3382的蒋凤明精品荞酥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威宁美食特产超市(经营者为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美食特产超市)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威宁县蒋凤明苦荞系列食品厂一分厂生产的蒋凤明精品荞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四、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3418的核桃酥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香如故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兴盛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生产的核桃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五、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3582的绿豆糕(抹茶)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邵永丰深圳专卖店(经营者为深圳市邵永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深圳市邵永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月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抹茶),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六、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4034313的日式甘草话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第一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奕森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日式甘草话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七、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432864的猪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肉禽蛋批发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张伟富)销售的来自浙江省三七市定点屠宰场的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肉禽蛋批发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张伟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经营面积较小,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2019〕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50 元,罚款 3000 元。
 
  八、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433004的洋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洪忠兴禽产品商行销售的洋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洪忠兴禽产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洋鸡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且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编号为“(杭上)市管罚处字〔2018〕8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465元,罚款 6000 元。
 
  九、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433020的黄本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市江干区旺亿百货店销售的黄本鸡,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江干区旺亿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本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编号为“杭江市管委笕罚处字〔2018〕1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13元,罚款 2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432879的虾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崇桂水产行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崇桂水产行销售重金属超标的虾蛄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该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且基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1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采购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 元,罚款 60000 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关键词: 监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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