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和《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本市5家食品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经营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
(一)食品名称:吃不厌金枣(凉果类);商标:华味亨;规格型号:230克/罐;生产日期:2018-09-22;标称生产企业: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销售上述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的情况为:购进16罐,销售16罐,无库存。
(三)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销售上述不合格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32.96元。
二、嘉达(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布瑞林原味法国火腿
(一)食品名称:布瑞林原味法国火腿;商标:/;规格型号:160克/袋;生产日期:2018-10-08;标称生产企业:BROCELIANDE-ALH;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嘉达(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销上述布瑞林原味法国火腿的情况为:购进256袋,销售216袋,作为样品赠送32袋,企业自行销毁8袋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无库存。
(三)嘉达(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布瑞林原味法国火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嘉达(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7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58.10元。
三、天猫第一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日式甘草话梅
(一)食品名称:日式甘草话梅;商标:/;规格型号:148克/罐;生产日期:2018-10-02;标称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日式甘草话梅的情况为:购入96罐,销售48罐,库存48罐,封存48罐。
(三)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日式甘草话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同批次库存日式甘草话梅48罐。
四、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的开心果
(一)食品名称:开心果;商标:百味林;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9-30;标称生产企业: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上述开心果的情况为:购入40袋,销售39袋,库存1袋。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上述不合格开心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作为大型超市,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销售该涉案食品索证索票齐全,违法金额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积极对产品采取下架召回,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68元。
五、京东夏也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寿司海苔
(一)食品名称:寿司海苔;商标:光庆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40g(全型50枚)/袋;生产日期:2018-11-04;标称生产企业: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寿司海苔的情况为:购入15袋,销售15袋,无库存。
(三)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寿司海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