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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1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2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辽宁省3家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辽宁省3家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天猫东北大药房(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延更丹牌青松丸,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铅(P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经调查,该产品是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及生产与委托生产合同相关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辽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了排查,经查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了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企业已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对生产过程控制和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经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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