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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6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    评论:0
导读

按照总局2月22日《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2月22日《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32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00650231320
样品名称
鲫鱼
生产日期
2018年1023
型号规格
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集大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检验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112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8年1121

(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交该批次商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索证索票、进销存数据报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销毁及停止销售等。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该批鲫鱼共购进24kg,剩余死鱼1kg作丢弃处理,其余全部销售完,剩余库存1kg 已做丢弃销毁处理。
原因排查
进货查验不严格。
行政处罚
于20181121日立案查处,2019010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60元。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17   
 
 
关键词: 管理,监督,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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