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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8    评论:0
导读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23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乌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00650231237
样品名称
乌鱼
生产日期
2018-10-2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孔雀石绿
检验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
检验检测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11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年22

  (三)经营环节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该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水产品,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8千克、货值95元,已销售数量3.8千克,库存数量0
2)封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因该产品为即食性快速消耗产品,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养殖环节或供货环节造成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依据昆食药监流[2018]6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核查处置。
未行政立案。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处理。
整改复查
1、全面排查所销售水产品的索票索证。2、终止与该供应商合作关系。3、建立常态化自检自查制度。
20192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检查,该经营户已不再销售该供货商的产品了。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19日  
 
关键词: 管理,监督,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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