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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56    评论:0
导读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1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00650231114
样品名称
鲫鱼
生产日期
2018年1024
型号规格
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检验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11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8年1121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1)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进行召回,该店于20181121日在门店服务中心粘贴了召回公告。
(2)采购部门增加了内部抽检的批次数。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8公斤,货值14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原因排查
进货查验不严格。
行政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81121日立案查处,于2018121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案。依据《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是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17
 
关键词: 管理,监督,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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