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包装等工业化生产工艺,供消费者食用的豆芽(以下简称“食用豆芽”)。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3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杀菌方式和时间 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 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 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食用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
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5.运输工具:应使用2℃~6℃专用冷藏车进行产品配送。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豆芽孵化容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三)其他
食用豆芽生产企业应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四、相关标准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1352-2009《大豆》;GB/T 10462-2008《绿豆》;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用豆芽所使用的大豆和绿豆等原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原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食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所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检验要求
食用豆芽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 ”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批批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不少于2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送检。
表1 豆芽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合格品区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独立包装不少于10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它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食用豆芽包装出厂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