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关总署 » 正文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81    评论:0
导读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1907/16/21457.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