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有关要求,为保障2019年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印发《2019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请遵照执行。
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评审工作,此前印发的关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8日
2019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组织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二、奖种设置
省科学技术奖分五类,分别为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
(一) 突出贡献奖。主要授予在我省长期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3.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4.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仍在科研或产业一线工作。
(二) 自然科学奖。主要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三) 技术发明奖。主要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四) 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组织: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
2.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显著;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五) 科技合作奖。重点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工作单位在省外(或境外)的个人或注册地在省外(或境外)的组织:
1.同我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我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我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单项奖金金额3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个人,20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原则上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上述三类奖种,每年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项,单项奖金金额100万元;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单项奖金金额50万元;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25项,单项奖金金额30万元。
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项,单项奖金金额30万元。
省财政对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两倍奖金的奖励(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
四、评奖程序
(一) 提名。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下列组织或个人可提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1.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地级以上市政府;
3.具有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4.省内两院院士、我省获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每年可三人联合提名1项,原则上提名者不能同时作为被提名人。
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规则和程序依照提名规范文件执行。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种、等级建议。
被提名项目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且须对拟获奖结果等级进行明确选定,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年才能被提名;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或未按要求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特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2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5个;一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8个。
(二) 评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坚持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并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主要评审环节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专家实行个人项目回避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学科(专业)组分类。
1.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主要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2.会议评审: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和网络评审结果,分别制定各奖种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和拟奖数量。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与网络评审专家重复,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独立评分,并按总分形成项目排序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奖励等级建议,各项奖励建议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才有效。
3.现场考察:必要时可对候选的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科技合作奖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4.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才有效。
(三) 异议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结果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 授予。
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由省政府制作、颁发,奖金及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违规处理
(一) 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广东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二) 对违规的获奖者。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理。
(三) 对违规的提名者。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理。
(四) 对违规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的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 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六、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9年度评审工作,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印发的文件中关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今后的评审工作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精神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情况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