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369号公告,拟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扩大可进行临时营业申报的经营者范围:现行法规中规定了现场制售加工业经营者可进行临时营业申报,法规修改后,休闲餐饮店、糕点店、普通餐饮店经营者也可以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以外的场所进行1个月之内的临时营业。
2. 完善集体食堂设置、运营变更申报对象。
3. 扩大现场制售加工业的自检对象:将点心(奶油涂在上方或填充在里面后未加热杀菌的产品)增加到现场制售加工业强制自检项目中。
4. 扩大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适用企业立即取消认证的范围。
a. 新设定食品安全管理认证后,未进行新生产产品或工艺的危害要素分析时,立即取消认证的规定。
b. 现行法规规定:关键控制点监控或偏离关键限值标准未采取纠偏措施的取消认证只适用于加热产品,法规修改后,取消认证的范围扩大至所有食品。
5. 合理改善给经营者带来不便的设施标准及遵守事项等。
a. 完善集体食堂食品销售业设施标准,新设定不进行食品分拣等作业时,可不设置此类车间的规定。
b. 废除对普通餐饮店经营者主要从事茶类料理、销售的茶馆形态的经营行为限制规定。
c. 同时办理地位继承和停业申报时,免除手续费9300韩元。
d. 修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实绩报告格式,变更韩国国外销售金额单位[千元(韩元)→美元]。
6. 梳理立法不完善事项:删除营养师职务规定。明确规定餐饮业及委托供餐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