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号),涉及我省绵阳市西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由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淀粉。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总局2019年第23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0274;产品名称:红薯淀粉;生产日期:2019-01-25;规格型号:200克7.1盎司/袋;被抽样单位:绵阳市西点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绵阳局)于2019年5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绵阳局于2019年7月16日给予该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80.64元(大写:柒佰捌拾元陆角肆分);
3.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红薯淀粉74箱。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生产淀粉的设备大部分时间闲置造成的质量不稳定,以及包装材料使用前库存期长,可能造成的包材污染。该食品生产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下架、召回、整改等必要措施消除质量隐患。绵阳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原辅料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的执行。
绵阳局已于2019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给予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免于处罚;
2. 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红薯淀粉8袋。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绵阳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绵阳局已于2019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