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高某和朋友是日料爱好者,去年3月他们在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处用餐消费2086元,其中含3瓶某牌清酒1740元,每瓶1.8L。吃了一半高某发现清酒标注产自日本原核污染地区,这谁敢喝?向商家提出了索赔餐饮费10倍的要求。商家觉得高某消费动机不纯,拒绝了他的要求。
最后两方连打了两场官司,近日在杭州中院迎来了最终判定。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餐饮公司吃日料,点了3瓶某牌清酒就要1740元,之后,经朋友提醒,高某注意到这款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
“新泻县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12个核污染都县之一,那里产的清酒属于核污染食品,这谁敢喝?” 高某当即提出赔偿要求,餐饮公司没答应。
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等禁止性相关法律法规,销售产自核辐射区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餐饮公司退还餐饮费2086元,并赔偿十倍赔偿金20860元。
餐饮公司表示所售清酒是从国内正规商贸公司采购,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称高某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购买清酒。并且,清酒标签所标注的制造商公司注册地与清酒实际产地并非同一概念,虽然制造商公司注册地原是核污染区,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区或我国国内生产灌装也十分正常。
故高某认为所购清酒系产自遭2011年核泄漏事件影响的日本新泻县,是混淆了概念。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10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该条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原告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退货,并赔偿十倍的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后一个月,我国质检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进口禁令,禁止进口包括新泻县在内的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的食品。
但进口禁令是临时性政策措施,从海关总署于2018解除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禁令来看,临时性政策随着时间推移和安全评估是可变化的,这就说明进口禁令所涉食品与核污染食品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
故案涉清酒是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实际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把握。
另外,餐饮公司提供给高某的清酒采购于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商贸企业,故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结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净含量及高某就餐时消费的3瓶清酒数量,也与普通消费行为不相符。
但是,餐饮公司还是有义务向高某说明清酒原产地和提供相关采购检验证明。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餐饮公司返还高某3瓶清酒的价款1740元;高某将涉案清酒退还餐饮公司;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