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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高〔2019〕9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次数:223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实施,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研发中心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实施,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研发中心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落实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切实减轻申报企业负担,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官网(http://www.zjsti.gov.cn)进行,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申报企业用政务网帐号选择“法人登录”,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业务申报”-“企业申报”进行填报。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7054113)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的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设区市科技局审核。

  (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资产原值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可以计算到2019年3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是指2016年至申报前无上述行为。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18年年底。

  三、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及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审核工作,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拟建省级研发中心名单正式文件纸质材料上报到省科技厅高新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5室),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linzj@zjinfo.gov.cn。

  联系人: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林志坚  0571-85009112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省计算所    陶砾  0571-87054113

  省科技厅   沈维强  0571-87055408

  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18日
 
关键词: 管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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